往下划了一下。这是非常正常的应激自卫反应,而且刀是冯谋带来的,并且也是他先动手伤害到了黄某,所以,如果让我来打这个案子的话,我会针对这一点进行抗辩!”殷律师说道。
“当然,这个案子公诉人方面肯定有其他的想法,否则的话,就不会提起公诉,更不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了!”他又说道。
“你认为是什么其他的想法?”陈默好奇地问道。
“争议点在于,他们会认为,黄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是在双方被拉开后的报复行为!”
“当然具体怎么判,还是要看法官会接受哪一方的论点论据!”
“那么如果是你们会怎么答公诉人提出的论点?”陈默又问道。
“首先你怎么证明对方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了,其次,检方得证明,黄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已经明确得知对方不构成威胁。对方肯定无法证明这一点,但是这个怎么说呢?这也是正当防卫这个条例,在实践当中最难搞的地方。
因为这个时候,法庭会接纳的意见是什么就至关重要了,因为双方都有理!”殷明律师无奈地道。
陈默觉得这个案子都比原版的《第二十条》要来的有代表性。
昆山龙哥反杀案还没发生,陈默自然也不好询问律师说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在哪里?
很快地,陈默就和殷明律师来到了,当地法院。
陈默不是第一次来法庭旁听,之前他也去旁听过,但是案件都没有这次争论的这么激烈。
果然在法庭开庭审理后,陈默也是大开眼界。
因为早前的几次庭审,都没有像这次这样,控辩双方展开激烈的对抗。
而且现场看庭审和电视上看,那完全是两码事。
庭审开始之后,公诉人和黄某的代理律师,展开了唇枪舌战。
就如同殷明律师说的那样,辩方律师一直都在强调,黄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某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冯某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冯某),黄某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冯某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此外,黄某发现冯某受伤后,由于本人受伤,遂让身边的人拨打120,并拨打110报警,也体现了被告人不希望冯某受伤致死的救助心态,请求判定黄某无罪。
而公诉人则认为,黄某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某已不具备侵害能力。
认为黄某是属于报复性伤害!
最终,法院作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