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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从哪里开始就从哪里结束(2 / 3)

要学了。

有的东西你可能一辈子都用不上,但只要用到一次,那就值了。

通过调查吴玉芳的六张银行卡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账户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周云大概确定了一件事。

那就是在章云帆提出要起诉离婚的第二天,吴玉芳购买了五份分红类型的保险。

而在离婚案立案后的第三天,吴玉芳又购买了四份保险,大概和她接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时间一致。

但是两次的购买保险,吴玉芳自己又不是被保险人。

带着这个疑问,周云又调取了刘嘉乐的保险情况……这就是两份调查令的好处。

放在其他地方,你就算知道可能给第三人买了保险,那你也不好去查。

因为保险这个东西你通过流水只能看到这个钱去了哪里,看不到这个保险给谁买的!

要想知道这个,必须去保险公司查。

那样就特别麻烦,很多时候还不好查,因为你的理由不充分。

有刘嘉乐的调查令查起来还是很快的。

查到后通过对比,周云明确了一件事,吴玉芳购买的这些保险,被保险人为刘嘉乐!

保险是很特殊的,一方面人身依附性很强,另一方面,你像是一些人寿保险,那有很强的储蓄性有价性,基本上已经成了一种理财方法。

买了保险就能固定获得利息分红什么的,你说那和银行存款有什么区别吗?

当然,分红型的保险,分红都是投保人领取的,被保险人享有的是保障权利。

比如大病性质的分红险,被保险人得了某些病之后就能享有保障。

带着查询到的结果,周云回到了律所,随即开始整理证据。

三十日后报警的证据,吴玉芳和刘嘉乐的笔录,以及前五份后四份保险的保单信息,购买记录,还有当时刘嘉乐写的保证书。

以及最重要的,周云自己写的“报案证据目录”。

这玩意其实主要是就是表明这些证据证明了什么,以及是如何形成一个怀疑链条的。

人去抓奸,好抓到了,奸夫也签了保证书再不见面,还主动提出给钱,没问题。

结果回来后离婚,这个妻子又不想离,只能说要起诉。

这边一起诉,第二天妻子就直接买保险,而且买的还是被保险人为奸夫的保险!

你说这两人之后没有任何联系?

至于中间怎么联系,说了什么,这就是公安机关的活了。

要想证明诬告陷害罪,首先要有一点,捏造事实做虚假告发。

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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