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7章 法律就是这么玩的(2 / 3)

也准备了案例,就是果台公司以及业内其他同行以前做的关于中暑是否为意外伤害险的免责事由案例。

没错,以前的都赢了,中暑就是不赔。

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有心人也慢慢发现了,案例在我们司法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强。

指导案例那基本等同于司法解释,还有典型案例,参考案例等等。

对于这些案例,审判长不置可否,只是道:“行了,你们两边还有没有要补充的,原告?没了是吧,被告?也没了。”

“好,本案休庭,择日宣判。”

法槌落下,孙依玲在旁边道:“周律师,您说咱们能不能赢啊?”

周云闻言笑道:“这个我没办法给你保证,慢慢等着就行,就算保险这个输了,咱们还有工伤赔付呢。”

而在对面,法务总监和任景澄的脸色都不太好看,刚刚在庭审中,他这边几乎是被周云压着打。

对方建立了一整套逻辑体系来阐释,而自己这边依旧抱着原本的思路。

希望安平市中院还是考虑考虑那些案例吧,毕竟以前都是这么判的。

大家各自离开法院,也没有再说什么,到现在了说什么都没用。

这个案子不出意外被提交到了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内部同样有争议。

一部分人认为,传统保险合同就是这样定义的,而且以前各地法院也都是这么判的,中暑也确实是疾病的一种,属于当然的免赔事由,不应该赔偿。

但另一部分人认为,在这里应该进行分析,根据病例和死因来进行推断,如果确实因为天太热而导致死亡,那就应该属于意外伤害。

争议很大,审委会经过考量之后还是祭出了老办法……请示,向河西省高院请示。

当然,《请示制度》规定,只能请示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能请示案件具体怎么判。

但这对于一个法院来说太简单了,你看啊,请示法律适用问题是吧,那好,我们直接请示,就说这里是不是应该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们一般称为“对模糊条款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理解”。

那这里是不是模糊的,当然是模糊的啊,你就说个疾病免赔,你也不说什么样的疾病,什么情况下的疾病,那谁知道你说的是什么疾病。

当然,这也是为什么现在的保险合同越来越厚的原因……其实和这些案例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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