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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章 谁不知道周律师最心善了(二合一)(3 / 5)

是,看法官有没有担当。

司法系统内部也其实一样,一般都是萧规曹随,比如说某个案子,本院和上级法院以前是怎么判的,那现在基本上都差不多。

他们内部都有一些模板,用的时候一套就行。

这里要注意,是这个法院和该法院上级法院自己以前的判决,而不是所谓的其他案例。

这就是另一个律师笑话了,每一个地方法院都有自己的“指导案例”……

怎么说呢,都算是一些实务中的冷知识吧,怎么来的呢,给大家举个例子吧。

交通肇事的赔偿案,最高法有个指导案例,大概意思就是说,张三自己有疾病,然后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张三自己的病不认为是过错。

《民法典》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就来了,人被撞了,如果不是当场死亡的一般都要住院,如果这个人本来就有病,那怎么算这个死亡赔偿呢。

最高法这个指导案例的意思是,你看人家虽然之前有病,但人是活着的对不对,结果你这一撞,人死了。

虽然那个病可能也是导致死亡的因素之一,但如果没有你这一撞,人家是不是依旧能活着啊,你这一撞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所以你开车撞了人而且还是全责,那就应该承担所有的死亡赔偿责任。

总得来说就是,生病不违法,但开车撞人而且还是全责违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很基本的一个逻辑。

逻辑是没有问题的,作为指导案例挂了很久,很多地方基本上都是这么判的。

而某个地方,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中院在有次判决的时候适用了“过错责任”。

就是说,要仔细探讨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程度,法律上叫多因一果,那就要区分这个关联程度,然后根据比例来赔。

最后判了,交通事故在死亡中的参与度有百分之五十,所以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一半就行。

当然,中院这么判可能有自己的理由,可能确实那个人的病很严重,死了一看,这可能就是病死的。

但导致了什么后果呢,从那个案子之后,该地下面的基层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都参照中院的判决来判的。

在判决的时候都要考虑参与度,然后按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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